债不履行的法律后果
债不履行的法律后果,是指债的主体不履行债时必须承担的民事责任。任何法律责任的承担都是有条件的。承担债不履行的责任最为主要的条件是:①债的主体要有不履行债的行为;②债的主体不履行债要有过错,两者缺一不可。
(一)全部不履行的责任
1.毁约者,除非毁约者有免责事由,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其中,一方有履约能力而毁约的,对方仍需实际履行时,有权依法请求强制履行;同时,无论对方是否受到损失或损失大小,毁约一方都必须支付违约金,如果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对方所受的损失,还要赔偿违约金不足部分。双方毁约的,应自动恢复原状,若有损失,应视各自过错情况承担责任。
2.履行不能者,应区别情况对待。自始不能,由于一开始就缺少实现债的内容的根本条件——标的自始不能,故这类合同之债是无效的,因而不存在违约责任问题,但有过错的一方须付赔偿金。后发不能,如非不可抗力所致或有其他免责事由,则有违约责任问题,违约一方应负违约责任。
(二)部分不履行的责任
债的部分不履行,其履行主体往往都有过错,因而应承担包括支付违约金等相应的责任。
1.不适当履行者,债权人可请求债务人采取修理、重作、更换等方法加以补救,因此而造成履行迟延的,则按履行迟延规则处理;若债权人已无需实际履行,或者虽仍实际履行,但债务人经采取补救措施仍无法适当履行时,债权人有终止债的关系的权利,由此而造成的损失,应由债务人承担。
2.不完全履行,若债权人仍需实际履行且债务人有履行能力的,则可强制履行,强制履行部分属履行迟延的,按履行迟延规则处理;但如果实际履行已成为不必要,债权人有终止债的关系的权利,由此而造成的实际损失,债权人有请求赔偿的权利。
(三)履行迟延的责任
债务人的迟延,因其有履行义务,所以除非于债权人无益,债务人仍负有履行义务。而债权人迟延,虽系违约,除法有特别规定外,一般并不负有必须接受履行的义务。但由于债权人迟延而致债务人受损害的,债权人应负赔偿责任。若债务人因债权人的迟延致使债务不能履行,得免除债务人的责任。无论债务人或债权人,其履行迟延都负有支付违约金的责任。
属于事变迟延者,由于当事人双方均无过错,因而都不应承担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债的不履行,我国立法有明确规定。但是,对情势变更而造成的履行迟延问题,我国民事立法尚无明文规定。学者认为,债的关系成立后,作为其环境或基础的社会情况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出现变更,致使债成立时的基础丧失或动摇,继续维持债的原有效力显失公平的,法律应允许不利一方当事人变更债的内容或解除债的关系。
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我国《合同法》规定了不安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