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全部不履行。指债的履行主体对自己所负的义务根本没有履行。债的全部不履行,一般分为拒不履行和不能履行两种。拒不履行,又称毁约,是指债务人到了债的履行期限能够履行而拒不履行。不能履行,民法理论上也称“履行不能”或“给付不能”,是指实现债的内容在客观上根本不可能。其中,又可分为自始不能和后发不能。所谓自始不能,是指债的关系从开始设定之日起就不能履行。所谓后发不能,是指债成立后,由于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致使无法履行。
2.部分不履行。指债的履行主体虽然履行义务,但没有完全按照债中规定的条件履行。其中,又可分为不适当履行和不完全履行两种。不适当履行,传统民法称为瑕疵,是专指履行标的有缺陷。不完全履行,一般是指履行标的数量不足而言,。
3.履行迟延。指迟于规定期限完成债中规定的行为。履行迟延一般有两种情况,即债务人迟延和债权人迟延。债务人迟延,是指债务人无正当原因而于规定的期限未能履行债务的行为。其构成条件有四:①必须有债务的存在;②必须为履行期满;③必须属履行可能;④必须可归责于债务人,四者缺一不可。债权人迟延,是指债务人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或因拒绝受领或因接受不能而没有即时接受履行的事实。其构成条件是:须属受领债务,须有债务人的履行,须系债权人于债务履行当时未接受履行。三者缺一则不能构成债权人延迟。
履行迟延,还有一种形态,即事变迟延,这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都没有过错的一种履行迟延。它包括两种情况:①因不可抗力而引起的履行迟延;②因情势变更而引起的履行迟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