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技术实施许可合同的概念和种类
技术实施许可合同,指当事人约定,一方许可他方使用技术,他方支付使用费的合同。技术实施许可合同以转移技术使用权为目的,许可人不因此丧失其对技术的权利。所谓技术,包括专利技术和技术秘密。
依据许可人许可使用技术程度和范围的不同,技术实施许可合同分为:
1.普通许可合同。被许可人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和地域范围内,实施许可人的技术,但无权排除第三人在同一地域内使用该技术。同时,许可人保留自己使用该项技术的权利。
2.独家许可合同。被许可人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和地域范围内,实施许可人的技术,许可人不得将该项技术再许可第三人使用,但许可人保留自己使用该项技术的权利。
3.独占许可合同。被许可人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和地域范围内,独占地实施许可人的技术,许可人不得将该项技术再许可第三人使用,也不得自己保留使用该项技术的权利。
4.分售许可合同。被许可人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和地域范围内,除有权自己使用被许可使用的技术外,还可以将该项技术部分或全部地转许可给第三人使用。
二、技术实施许可合同的效力
1.许可人应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许可被许可人使用其技术;应保证其对技术享有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并应保证被许可人依照合同约定使用其技术不会损害第三人的权利;许可人应当依照合同约定,为被许可人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
2.被许可人应按合同约定向许可人支付使用费;应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使用技术,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将技术转许可给第三人使用。被许可人使用专利时,应当标示权利人的姓名或名称。
3.许可人丧失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时,被许可人不得请求返还使用费。但是,如不返还,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许可人应当返还部分或全部使用费。因许可人的恶意给被许可人造成损失的,许可人应当赔偿损失。
4.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遵守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
5.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归属于完成的一方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