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组织由最高裁判所(或译法院)和下级裁判所组成,由其行使审判
权。最高裁判所
管辖上诉
案件、特别
抗诉案件和
弹劾案件,其任何判决均为
终审判决。下设事务总局和三个附属机构,即
司法研修所,裁判所书记官研
修所和
家庭裁判所调查官研修所。下级裁判所包括简易裁判所、家庭裁判 26
所、地方裁判所和高等裁判所。地方裁判所与家庭裁判所属于同一审级。各
级裁判所一律兼理民事、
刑事案件,实行四级三审制。简易裁判所管辖
诉讼
标的不超过 30 万日元的
民事案件和
法定刑为
罚金以下或案情较简单的盗
窃、侵占等刑事案件。地方裁判所管辖民事、刑事初审案件,并
受理不服简
易裁判所的判决而提出上诉的案件。家庭裁判所负责《家事审判法》所规定
的家庭案件的审判和
调解,以及《少年法》所规定的少年保护案件的审判。
高等裁判所一般管辖上诉或抗诉案件,并受理以其为终审级的民事案件或法
定的重刑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