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
中国是一个专制历史特别漫长的国家,几千年来的封建统治使得中国既无民主传统,又无民主政治基础,所以,中国古代历史上缺乏民主宪法成长的土壤。直到鸦片战争后,中国逐步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当时许多有志之士在向西方学习的过程中,日渐认识到宪政制度的优越性,纷纷要求实行立宪政体,以实现中国的救亡图存。特别是在面对列强侵略,国内各种革命运动风起云涌的压力下,清政府内外交困、四面楚歌,为了挽救摇摇欲坠的统治,1908年不得不颁布以“君上大权”为核心的《钦定宪法大纲》,它是中国历史上第?个宪法性文件。但清朝政府的立宪骗局进一步激起了人民的愤怒,最终导致1911,年辛亥革命爆发,慑于革命的压力,宣统皇帝下诏“罪己”,仅用三天时间就出台了一部宪法性文件《重大信条十九条》,并宣布立即实行,但旋即被革命的浪潮所淹没,这是清朝政府最后一部宪法性文件。
辛亥革命胜利后,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成立,于1912年3月11日由临时大总统孙中山颁布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它是中国历史上惟一的一部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性文件。随后,辛亥革命的成果被袁世凯所窃取,从而使中国进一步陷入了战乱时期,直到新中国成立。在这一期间所出现的宪法性文件主要有1913年的“天坛宪草”、1914年的“袁记约法”、1923年的“贿选宪法”、1925年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1931年的《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1936年的“五五宪草”和1946年的《中华民国宪法》以及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人民革命根据地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和《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