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教师的养老保险纠纷如何处理?
关于此类纠纷如何处理,首先应解决该类纠纷是否属人民法院管辖。
有的人认为该类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其理由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与职工之间的劳动争议。学校属事业单位,民办教师所享受的待遇是行政事业单位的拨款,学校与民办教师之间所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另外,即使根据《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属劳动争议的范围,学校应为劳动者购买养老保险,根据1995年10月湖北省人民政府鄂政发(1995)138号《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和1999年1月国务院颁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的规定,也应由行政部门处理,法院也不能受理此类案件。
有的人认为该类纠纷属于人民法院管辖,应予受理。其理由:虽然学校属于政府拨款的事业单位,但民办教师的性质即民办教师具有双重性,既是农民(在家分有责任田、山等),又是教师,但不同于公办教师,民办教师的工资由地方政府负担(一是国家补贴,二是教育附加费,三是集资),决定了学校与民办教师之间是一种聘用劳动用工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所以,民办教师与学校之间所发生的争议,应属劳动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人同意第二种观点。不能因为地方政府穷,一时拿不出资金解决民办教师的养老保险费,就不顾法律、政策规定,而不给民办教师购买养老保险。在过去,退休的民办教师都享有生活补贴。由于改革,取消民办教师以后,对于在教育战线上工作多年,但不符合转、退条件,被辞退的民办教师,如果不为其购买养老保险,将对其今后的生活造成很大的影响,这些人将自己的青春都奉献给了农村教育事业,如果不保护其合法权益,这些被辞退的民办教师的晚年生活可想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