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鞋类商品生产者必须严格按有关标准组织生产,在产品包装未用中文标明厂名、厂址及没有产品合格证的“三无”鞋类产品不准出厂,销售者不准进货和销售。消费者购买“三无”鞋类商品后,在三包期内不论是否穿过,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予以退货。
2、赠是进口和出口转内销的鞋类商品,销售者应另加中文厂名、厂址和产品合格证等。
3、必须一律实行信誉卡销售办法,做到一卡或一票,
4、三包期限:胶鞋、布鞋、童鞋、价格在100元以下的仿皮革鞋为一个月;皮鞋价格在100元以上的仿皮革鞋为三个月;其它鞋类商品参照执行。三包期从售了之日算起,不含质量问题维修所占用的时间,更换后的三包期从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
5、凡在三包期内,鞋类商品出现质量问题,销售者均要分别实行三包:
(1) 在三包期内出现断跟、掉跟、开胶、开线、掉扣眼、坏拉锁能够修复的,销售者应免费负修复。一次期限不得超过一周,否则应按消费者意见给予退换;
(2)断底、断帮、面料断面、皮面脱层、或鞋面出现五分之一以上泛硝、掉漆、掉色等问题的,销售者应按消费者意见负责更换或退货;
(3)高档鞋(售价在300元以上)十日内出现本条第(1)项质量问题的,销售者应按消费者意见负责更换或退货。
(4)在三包期内修理两次后,经消费者同意,销售者可以作一次性的折价处理,按原价的10%到30%退款给消费者;
(5)三包期内经过两次维修后仍出现质量问题,销售者应按消费者意见更换或退货;如因尺码大小不符或两只鞋大小、颜色等不同应给予退换。
6、凡属退货的,价格下降时,应按原价格退款;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退款。
7、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属于三包范围:
(1)消费者购买鞋类商品无信誉或发票、购货凭证的;
(2)消费者穿用或保管不当而损坏的;
(3)超过三包期限的;
(4)销售时已标明“处理品”的;
(5)消费者自行修理的。
8、生产或销售“三无”鞋类商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技术监督部门根据情节单处或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或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
9、不按规定履行三包和赔偿损失责任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该商品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
10、不给信誉卡或购货凭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技术监督部门
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 处以该商品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 严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