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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鞋类商品退换流程

摘要

 1、鞋类商品生产者必须严格按有关标准组织生产,在产品包装未用中文标明厂名、厂址及没有产品合格证的“三无”鞋类产品不准出厂,销售者不准进货和销售。消费者购买“三无”鞋类商品后,在三包期内不论是否穿过,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予以退货。

2、赠是进口和出口转内销的鞋类商品,销售者应另加中文厂名、厂址和产品合格证等。

3、必须一律实行信誉卡销售办法,做到一卡或一票,

4、三包期限:胶鞋、布鞋、童鞋、价格在100元以下的仿皮革鞋为一个月;皮鞋价格在100元以上的仿皮革鞋为三个月;其它鞋类商品参照执行。三包期从售了之日算起,不含质量问题维修所占用的时间,更换后的三包期从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

5、凡在三包期内,鞋类商品出现质量问题,销售者均要分别实行三包:

(1) 在三包期内出现断跟、掉跟、开胶、开线、掉扣眼、坏拉锁能够修复的,销售者应免费负修复。一次期限不得超过一周,否则应按消费者意见给予退换;

(2)断底、断帮、面料断面、皮面脱层、或鞋面出现五分之一以上泛硝、掉漆、掉色等问题的,销售者应按消费者意见负责更换或退货;

(3)高档鞋(售价在300元以上)十日内出现本条第(1)项质量问题的,销售者应按消费者意见负责更换或退货。

(4)在三包期内修理两次后,经消费者同意,销售者可以作一次性的折价处理,按原价的10%到30%退款给消费者;

(5)三包期内经过两次维修后仍出现质量问题,销售者应按消费者意见更换或退货;如因尺码大小不符或两只鞋大小、颜色等不同应给予退换。

6、凡属退货的,价格下降时,应按原价格退款;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退款。

7、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属于三包范围:

(1)消费者购买鞋类商品无信誉或发票、购货凭证的;

(2)消费者穿用或保管不当而损坏的;

(3)超过三包期限的;

(4)销售时已标明“处理品”的;

(5)消费者自行修理的。

8、生产或销售“三无”鞋类商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技术监督部门根据情节单处或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或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

9、不按规定履行三包和赔偿损失责任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该商品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

10、不给信誉卡或购货凭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技术监督部门

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 处以该商品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 严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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