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fiscation of Illegal Gains,是
行政处罚中
财产罚的一种具体形式。即指由
行政主体依法对实施了
行政违法行为、侵害
行政管理秩序的
行政相对人采取的将其
违法所得或非法财物收归
国家所有的行政处罚形式。因其内容涉及到被处罚对象的指定财物,故属于
财产罚的一种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第二章“
行政处罚的种类"中,明文规定了这种处罚形式。在该法第六章规定:
没收违法所得
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
国库,任何
行政机关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处罚
决定的行政机关返还没收的违法所得的拍卖款项;行政机关将没收的违法所得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有关部门予以
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
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可没收的对象是:行政违法者的违法所得及非法
占有的利益,从事违法活动所
使用的工具和设施、违禁品等。例如,
海关依法没收的
走私物品,
公安机关没收的黄色录像带、录音带和书刊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收的企业不法竞争所得的非法收入等。行政机关可视
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而决定部分没收还是全部没收。如果没收违法所得物品的原合法所有人请求发还的,应予以返还或予以赔偿。行政违法者的合法收入和没有被用来从事违法活动的物品不应成为没收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