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fiscation of Illegal Property,是
行政处罚中
财产罚的一种具体形式。指
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实施了
行政违法行为,侵害
行政管理秩序的相对人采取的将其
违法所得或非法所得之物、实施
违法行为的工具和设施、违禁品等强制无偿收归
国家所有或封存、销毁的一种行政处罚形式。中国《
行政处罚法》在其第二章“
行政处罚的种类"中,明确规定了这种处罚形式;在该法第六、七章中规定:
没收非法财物
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
国库,任何
行政机关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处罚
决定的行政机关返还没收非法财物的拍卖款项;行政机关对
当事人进行处罚不
使用没收财物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
处分;行政机关将没收的非法财物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有关部门予以
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如原合法所有人请求发还的,应予以发还或予以赔偿,其余应当分别上缴国库或
查封、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