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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质权的实现,是指质权人在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而对通过折价、拍卖和变卖方式所获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根据《物权法》第219条第2款和《担保法》第71条第2、3款的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是拍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人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此时,未清偿的债权成为普通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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