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物权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
物之所在地法己成为动产物权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
物之所在地法(Lex loci rei sitae,Lex rei sitae),即作为民事关系客体的物所在地的法律。“物之所在地法”所指的“物”,最早仅指不动产。在“法则区别说”时代只有不动产物权才适用物之所在地法,而动产物初衣当事人住所在地法。而现在,“物之所在地法”所指的“物”不仅指不动产,也包括动产。本文旨在专门研究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因而在谈到动产物权适用物之所在地法时,此“物”指“动产”,这自不待言。
物之所在地法虽然是世界各国普遍适用于解决涉外物权冲突的原则,但从各国的立法和实践来看,对这一原则的适用范围却有着不同的看法和理解。总的来说,其适用范围应包含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动产和不动产的识别问题
(二)物权客体范围的确定
(三)物权的种类和内容
(四)物权的取得、变更和消灭条件
(五)物权的保护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