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教育功能,是指司法机关的活动对公民所具有的教育、感化作用。这是社会主义司法不同于资本主义司法的显著特点。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同时,人民法院组织法第3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用它的全部活动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4条第2款规定:“人民检察院通过检察活动,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积极同违法行为作斗争。”由此可见,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是我国司法机关进行司法活动所应担负的一项重要职能,是其应当完成的法定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