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公司的财产不能清算到期债务的时候,应进入破产程序。虽其资产多于债务,但由于流动资金的比重小,不能即时清偿,而只能处分、变卖公司财产,从而导致企业的不能维持。但是,从公司的状况来看,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也许是暂时的现象,而仍然强求破产或解散,对公司关系人及全体社会可能带来更大的损失。对那些有充分的理由相信有经济重建意义的公司,有必要在法院的监督之下,调整债权人、股东及其他公司关系人的利害关系,进行重建。它在促使有破产迹象的企业尽快复苏壮大、进而清理债务,实现负债企业资产的最大化、保护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利益、保证交易安全、维护交易秩序稳定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意义。
但是这一制度也很容易被利用作为逃避破产、拖延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工具,如何规避风险,更好地发挥这一制度的优势,将有赖于相关配套措施的出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