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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除收养关系协议书

摘要

    收养人潘A,男,汉族,1944年6月27日生,住址泰顺县罗阳镇东大街 号。

  收养人胡B,女,汉族,1954年4月10日生,住址泰顺县罗阳镇东大街 1号。与潘A是夫妻。

  被收养人潘a,男,汉族,1992年11月1日生,住址泰顺县罗阳镇东大街 号。现住址 。

  被收养人之父蔡c,男, 年 月 日,住址 。

  收养人潘A、胡B夫妇于1992年11月1日在自家门口收养了弃婴(男),后取名为潘a。经有关部门同意登上了户口。从此,潘a与潘A、胡B夫妇成立了养孙子与养祖父母关系,至今已有15年多。后,潘a查找到了亲生父亲蔡c(母亲离异),就回到其亲生父身边生活至今。现双方收养关系形同虚设,经协商自愿达成解除收养关系的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有关规定,协议如下:

  一、收养人潘A、胡B与被收养人潘a经协商同意自愿解除收养关系,该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二、解除收养关系后,双方互不干涉各自的事务,养孙子与养祖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随之解除。

  三、没有其他争议。

  被收养人: (签字)

  收 养 人: (签字)

  被收养人之父: (签字)

  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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