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处印制公安机关名称)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
(此处加盖公安机关印章) 公()登字第号
案由
办案单位
证据持有人
性别
出生日期
现住址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到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对下列物品予以先行登记保存,保存地点,在保存期间内未经本机关批准,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编号
名称
规格
数量
特征
备注
证据持有人(签名):
年月日
承办人:
年月日
一式两份,一份交证据持有人,一份附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