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行为的分类
(一)一般侵权行为与特殊侵权行为
一般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基于主观过错实施的,应适用侵权责任一般构成要件和一般责任条款的致人损害的行为。例如故意侵占、毁损他人财物、诽谤他人名誉等诸如此类的行为。特殊侵权行为,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在侵权责任的主体、主观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分配等方面不同于一般侵权行为,应适用民法上特别责任条款的致人损害的行为。如民法通则第121~127条规定的是特殊侵权行为。
(二)单独侵权行为与共同侵权行为
单独侵权行为,是指损害行为是由一人实施的侵权行为。共同侵权行为,是指损害行为是由2人或数人实施的侵权行为。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表现在:其一,主体的复数性,加害人为2人或2人以上。其二,行为的共同性,多个加害人的行为彼此关联共同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其三,结果的单一性,数个加害行为共同产生一个损害后果。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2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三)积极的侵权行为与消极的侵权行为
积极的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违反对他人的不作为义务,以一定的行为致人损害的行为。例如不法占有他人财物,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侵害他人身体等。消极的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违反对他人负有的作为义务,以一定的不作方致人损害的行为。如建筑施工中未安放警示标志,致使他人损害的,保管人未尽保管义务,致使被保管物遗失,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