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
根据
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
合伙企业由2个以上50个以下
合伙人设立,但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意味着
有限合伙的合伙人最多不超过50人,除非其他法律对某种情形的有限合伙有另外的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的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以区别于
普通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的
合伙协议除需要记载普通合伙企业协议应当载明的事项,还需要载明以下特殊事项:(1)
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
条件和选择程序;(2)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权限与
违约处理办法;(3)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4)有限合伙人
入伙、
退伙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
责任;(5)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转变程序。
有限合伙人可以
货币、实物、
知识产权、
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
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不得以劳务出资。这是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在出资方式上的唯一差别。
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中应当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认缴的出资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