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有限
合伙企业的事务由普通
合伙人执行。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也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这是有限合伙企业与
普通合伙企业的重大区别。在普通合伙企业中,任何一个合伙人都有权执行合伙事务,都有权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其地位是完全
平等的。
有限合伙人的下列
行为不
视为执行合伙事务:(1)参与
决定普通合伙人
入伙、
退伙;(2)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3)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
审计业务的
会计事务所;(4)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
财务会计报告;(5)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6)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损时,向有
责任的合伙人主张
权利或者提
起诉讼;(7)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
诉讼;(8)依法为本企业提供
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