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人的特殊权利
1.有限
合伙人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
合伙企业的
债务承担责任,而普通合伙人需要对合伙企业
债务承担无限
连带责任。新
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也是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2.除非
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同合伙企业进行交易,而普通合伙人通常是不可以的,除非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过全体合伙人同意。
3.除非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而普通合伙人是不可以的。
4.除非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
财产份额出质,而普通合伙人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方可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5.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只须提前30天通知其他合伙人即可。而普通合伙人对外转让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除非合伙协议另有约定。
6.
作为有限合伙人的
自然人在合伙企业存续
期间丧失民事
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
退伙。而普通合伙人若丧失
民事行为能力,除非经得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否则只能作退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