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法帮网法律百科>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合营期限与解散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合营期限与解散

摘要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合营期限与解散

(一)合资企业的合营期限
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按不同行业、不同情况,作不同的约定。有的行业的合营企业,应当约定合营期限;有的行业的合营企业,可以约定合营期限,也可以不约定合营期限。约定合营期限的合营企业,合营各方同意延长合营期限的,应在距合营期满6个月前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审批机关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二)合营企业的解散
已经开业的合营企业,具有下列情况之一时解散:
1.合营期限届满;
2.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3.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4.合营企业因自然灾害、战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5.合营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
6.合营企业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经出现。
在发生上述第2、3、4、5、6种情况时,应由董事会提出解散申请书,报审批机关批准。
在上述第3种情况下,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一方,应对合营企业由此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附件列表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词条

上一篇合营企业的经营管理机构下一篇合营企业的解散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法律问题,建议您咨询法帮网律师。
咨询法帮网律师
0


发表评论(0)

收藏到:

更多

词条信息

rexinren
rexinren
超级管理员
词条创建者 发短消息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