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与注册资本
(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
合作企业法第2条第2款规定:合作企业符合中国
法律关于
法人条件的规定的,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这就是说,可以申请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也可以申请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其组织形式为
有限责任公司。合作各方对合作企业的
责任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或提供的合作条件为限。合作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其
债务承担责任。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合作各方的关系是一种
合伙关系。合作各方应根据其认缴的出资额或提供的合作条件,在合作
合同中约定各自承担
债务责任的比例,但不得影响合作各方
连带责任的履行。偿还合作企业
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作一方,有权向其他合
作者追偿。
(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
合作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合作企业,在工商
行政机关登记的合作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注册资本可以用人民币表示,也可以用合作各方约定的一种可
自由兑换的外币表示。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不是同一概念。投资总额包括注册资本和借贷资本。
合作企业注册资本在合作
期限内不得减少。但是,因投资总额和生产规模等变化,确需减少的,须经审查批准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