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的清算
外资企业如果是由于前述第1、2、3、6项所列的情形终止的,应当在终止之日起15日内对外公告并通知
债权人,并在终止公告发出之日起15日内,提出清算程序、原则和清算委员会人选,报审批机关审核后进行清算。清算委员会应由外资企业的
法定代表人、
债权人代表以及有关主管机关的代表组成,并聘请中国的注册
会计师、
律师等参加。清算委员会的职权包括:召集
债权人会议;接管并清理企业
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提出财产作价和计算依据;制定清算方案;收回债权和
清偿债务;追回
股东应缴而未缴的款项;分配剩余财产;代表外资企业
起诉和
应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