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程序的适用范围
(一)
破产案件的适用程序
破产案件是指通过
司法程序处理的无力偿债
事件。这里所说的司法程序包括三种:
和解、重整和破产
清算。不能把破产案件简单地归结为清算倒闭事件;破产清算是公平清理
债务的一种方法,但不是唯一方法。我国企业
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鼓励
当事人积极寻求以避免企业倒闭清算的方式来公平清理债务。
破产法设立的重整、和解和破产清算三种程序之间,存在一定的可转换性。在它们之间,当事人有一定程度的选择
自由。具体说,包括以下要点:(1)
债务人在提出
破产申请时可以选择适用
重整程序、
和解程序或者清算程序,
债权人在提出破产申请时可以选择适用重整程序或者清算程序。(2)
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案件,在
破产宣告前,债务人可以申请和解,债务人或者其出资人可以申请重整。(3)债务人申请适用破产清算的案件,在破产宣告前,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出资人可以申请重整,债务人也可以申请和解。(4)债务人进入重整程序或者和解程序后,可以在具备破产法规定的特定事由时,经破产宣告转入
破产清算程序。(5)债务人一旦经破产宣告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则不得转入重整或者和解程序。
(二)破产程序的适用范围
破产法第2条规定,破产
法的适用范围为
企业法人,这其中不仅包括国有企业
法人,同时包括承担有限
责任的其他所有制的企业法人。与企业破产法(试行)相比较,破产法将适用主体范围扩大到所有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不再区分是否为全民所有制企业,这其中包括具有法人资格的
集体企业、民营企业以及设在中国领域内的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
外资企业等。
此外,破产法
附则中对于国有企业破产、金融机构破产和非法人组织破产还有特别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