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票的特征
1.汇票关系中有三个基本
当事人:
出票人、
付款人和收款人。其中
出票人和付款人为
票据义务人,收款人为
票据权利人。
2.汇票是委托他人进行支付的票据。
汇票的出票人仅仅是签
发票据的人,不是票据的付款人,他必须另行委托付款人支付
票据金额。所以说汇票是委托
证券,而非
自付证券。
3.汇票通常都需要由付款人进行
承兑,以确认其愿意承担绝对的付款义务。在付款人未承兑时,汇票上所载的付款人并无绝对的付款义务。
4.汇票是在
见票时或者指定的到
期日无
条件支付给
持票人一
定金额的票据。汇票不以见票即付为限,许多汇票都有一定的到期日,体现了汇票的信用功能。
5.汇票对于当事人特别是出票人和付款人,没有特别的限制,既可以是银行,也可以是
公司、企业或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