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运人的责任
托运人是
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与承运人订立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或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将货物交给与海上
货物运输合同有关的承运人的人。根据
海商法的规定,托运人有以下
义务和责任:
1.支付运费。托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金额和方式等向承运人支付运费,这是海上货物
运输合同下托运人最基本的义务。
托运人与承运人也可以约定运费由收货人支付。但是,这种约定应当在运输单证中载明。
2.包装货物并申报货物资料。托运人托运货物,应当以正常的或习惯的方式妥善包装,使货物在通常的照管和运输
条件下能够避免绝大多数轻微的
损害。如果货物包装不良或者标志欠缺、不清,由此引起货物本身的
灭失或损坏,承运人可
免除对托运人的赔偿责任。但如果货物的这些不良状况引起其他货主的损失,承运人应该负责赔偿,然后再向托运人
追偿。
托运人在
交付货物时,应将货物的品名、标志、包数或者件数、重量或者体积等相关资料申报给承运人。托运人必须
保证其申报的资料正确无误,托运人对申报不实造成的承运人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3.办理货物运输手续。托运人应当及时向港口、
海关、检疫、检验和其他主管机关办理货物运输所需要的各项手续,并将已办理各项手续的单证送交承运人;因办理各项手续的有关单证送交不及时、不完备或者不正确,使承运人的利益受到损害的,托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4.托运
危险品的责任。托运人托运危险货物,应当依照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妥善包装,作出危险品标志和标签,并将正式名称和性质以及应当采取的预防危害措施书面通知承运人。没有通知会导致两项严重后果。首先,承运人不对任何灭失或损坏负责;其次,托运人在承运人因此遭受损失时还应负责赔偿。这样的后果不要求托运人有
过失,因此是过失责任原则的一个例外。
即使托运人尽到了通知义务,而且承运人明确同意装运危险品,但承运人在承运的危险货物对于
船舶、人员或者其他货物构成实际危险时,仍然可以将货物卸下、销毁或者使之不能为害,而不负赔偿责任。但危险货物仍负有分摊
共同海损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