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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事诉讼的专属管辖

摘要

 海事诉讼专属管辖

以下案件,由法律指明的特定海事法院专属管辖
1.因沿海港口作业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海事法院专属管辖;
2.因船舶排放、泄漏、倾倒油类或者其他有害物质,海上生产、作业或者拆船、修船作业造成海域污染损害提起的诉讼,由污染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采取预防污染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辖;
3.因在我国领域和有管辖权的海域履行的海洋勘探开发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合同履行地海事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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