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诉讼的地域管辖
海事
诉讼的地域
管辖依照我国
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确定,但下列海事诉讼的地域管辖,依照以下规定:
1.因海事
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除依照
民事诉讼法第29~31条的规定以外,还可以由船籍港所在地
海事法院管辖;
2.因海上
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除依照民事
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以外,还可以由转运港所在地海事
法院管辖;
3.因海船租用
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交船港、还船港、船籍港所在地、
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4.因海上保赔
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保赔
标的物所在地、事故发生地、被告
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5.因海船的
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
原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船员登船港或者离船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6.因
海事担保纠纷提起的诉讼,由
担保物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因
船舶抵押纠纷提起的诉讼,还可以由船籍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7.因海船的
船舶所有权、
占有权、
使用权、
优先权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所在地、船籍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