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诉讼的管辖
(一)
海事诉讼的地域管辖
海事
诉讼的
地域管辖依照我国
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确定,但下列海事诉讼的地域管辖,依照以下规定:
1.因海事
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除依照
民事诉讼法第29~31条的规定以外,还可以由船籍港所在地
海事法院管辖;
2.因海上
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除依照民事
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以外,还可以由转运港所在地海事
法院管辖;
3.因海船租用
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交船港、还船港、船籍港所在地、
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4.因海上保赔
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保赔
标的物所在地、事故发生地、被告
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5.因海船的
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
原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船员登船港或者离船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6.因
海事担保纠纷提起的诉讼,由
担保物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因
船舶抵押纠纷提起的诉讼,还可以由船籍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7.因海船的
船舶所有权、
占有权、
使用权、
优先权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所在地、船籍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二)
海事诉讼的专属管辖
以下
案件,由
法律指明的特定海事法院
专属管辖:
1.因沿海港口作业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海事法院专属管辖;
2.因船舶排放、泄漏、
倾倒油类或者其他有害物质,海上生产、作业或者拆船、修船作业造成海域污染
损害提起的诉讼,由污染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采取预防污染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辖;
3.因在我国领域和有
管辖权的海域履行的海洋勘探开发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合同履行地海事法院管辖。
(三)
协议管辖
海事诉讼中承认协议管辖,即允许
当事人以协议的形式确定管辖其案件的法院。但
海事请求保全、
海事强制令、
海事证据保全等不受当事人之间关于该海事请求的诉讼管辖协议或
仲裁协议的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