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
(一)
海事请求保全
海事请求保全是指
海事法院根据海事请求人的申请,为保障其海事请求的实现,对被请求人的
财产所采取的强制措施。
海事请求保全可以在
起诉前或
诉讼中由
当事人提出。起诉前的保全请求应当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的海事
法院提出,诉讼中的保全请求则应向
受理案件的海事法院提出。当事人的请求应当书面提出,并应载明海事请求事项、申请理由、保全的
标的物以及要求提供
担保的数额,并附有关
证据。海事法院接受申请后,应当在48小时内
决定是否采取保全措施。采取保全措施后,如果被请求人提供担保,或者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海事法院应当及时解除保全。
实践中常见的海事请求保全措施有
扣押船舶、扣押船载货物、冻结
转租运费或租金、
查封银行账号、冻结
信用证、查封
房地产等,而其中最有特色和最重要的是扣押
船舶和扣押船载货物。
(二)
海事强制令
海事强制令是指海事法院根据海事请求人的申请,为使其合法权益免受侵害,责令被请求人
作为或者
不作为的强制措施。
作出海事强制令,应当具备下列
条件:(1)请求人有具体的海事请求;(2)需要纠正被请求人违反
法律规定或者
合同约定的
行为;(3)情况紧急,不立即作出海事强制令将造成
损害或者使损害扩大。海事法院接受申请后,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
裁定,作出或不作出海事强制令。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
复议一次,但复议
期间不停止裁定的
执行。
如果当事人拒不执行法院的强制令,海事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
罚款、
拘留;构成
犯罪的,还应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海事请求人申请海事强制令
错误的,应当赔偿被请求人或利害关系人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三)
海事证据保全
海事
证据保全是指海事法院根据海事请求人的申请,对有关海事请求的证据予以提取、保存或者封存的强制措施。
采取海事证据保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请求人是海事请求的当事人;(2)请求保全的证据对该海事请求具有
证明作用;(3)被请求人是与请求保全的证据有关的人;(4)情况紧急,不立即采
取证据保全就会使该海事请求的证据
灭失或者难以取得。
海事请求人申请海事证据保全错误的,应当赔偿被请求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因此所遭受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