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给付法律结构,是指行政给付义务与公民社会权与其他公法受益权的相互关系。其基本问题,是行政给付义务的普遍性和公民社会权与其他公法受益权的集体性之间的关系,以及它们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个案中主张个体权利的关系问题。例如,政府对城市失业人员提供最低生活费用,是可以直接由公民个人申请的福利项目,政府必须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履行给付义务。但是像制定环境保护规划、设立教育和卫生公共服务机构及其收费定价,是形成和确定公共利益的普遍性行政决策活动。它虽然将惠及公众,但是难以成为个体直接主张其利益的法律请求权。行政法在这一方面的制度安排,主要是通过立法赋予社会公众或者利害关系群体以行政程序参与权,通过听证等形式有序参与行政决策过程。这一制度安排,是现代社会行政法的核心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