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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克思主义法学方法

摘要

Methodology of Jurisprudential Study of Marxist,用马克思主义哲学即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原理研究法律的观点和方法。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应用唯物主义和辩证法研究社会的过程中,发现了历来都被各种虚假现象掩盖着的一个简单的事实:人们首先必须解决衣食住等问题,然后才能从事政治、科学、艺术、宗教等活动。因此,直接为生活所需要的物质资料的生产以及与此相联系的社会经济关系,构成一个社会的经济基础,而国家机构法律制度、艺术、宗教等都是在这个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上层建筑。法律作为上层建筑的一部分,其内容和形式都是经济发展的反映。随着社会经济条件的改变,法律制度也或迟或早地发生改变。这是历史唯物主义法律观的第一个原则。在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中由于人们对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的不同,形成不同的阶级。在经济上居于支配地位的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的利益,除了必须以国家的形式组织自己的力量外,还必须给予他们自己的由这些特定关系所决定的意志以国家意志即法律的一般表现形式,也就是以法律的方式把社会的权利义务关系固定化、合法化,以达到维护对本阶级统治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之目的。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恩格斯认为法律是阶级统治的工具。这是历史唯物主义法律观的第二个原则。由于法律的历史使命所决定,它一经被制定,就积极地为经济基础服务,但它对经济基础作用的结果则取决于法律和政权的性质。代表社会进步力量的政权和法律能够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推动社会经济基础向更高级形态进步;相反,代表社会腐朽力量的政权和法律阻碍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破坏社会经济的进步。在这种情况下,除去少数例外,它们总是在经济发展的压力下陷于崩溃。这就是历史唯物主义法律观的第三个原则,即法律不是被动地适应经济基础,它对经济基础具有反作用,作用的好坏取决于法律所代表的政权的性质。马克思主义法学方法不仅仅是一种法学研究方法,也是社会历史观的重要观点。它在法学研究和法律实践中正在得到广泛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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