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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时令之争

摘要

Debate Over Si Fa Shi Ling,汉代正统法律思想确立后,以阴阳五行学说指导司法,规定赏与罚必须顺应天时,即“赏以春夏,刑以秋冬”。这种学说与制度引起的争论称为“司法时令之争”。如唐代柳宗元认为:四季变化是自然变化所致,按司法时令行事,不仅不会“上顺天意”,反而会滞留狱事,违背仁政。他提出“赏务速而后有功,罚务速而后有惩”。虽然司法时令说有利于遏制统治者滥刑,但对司法时令说的批判却有进步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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