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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时令

摘要

Si Fa Shi Ling,战国时阴阳五行家的法律主张。阴阳家认为天地万物的演化都归结于阴阳的变化。他们用“五行相生”的原理来解释四时运行,万物变化,并进而导出春夏行德、秋冬行刑的司法时令说。他们以春夏为阳,秋冬为阴。阳主生,阴主杀,所以君王治国也应有阴阳两手。阳为德,阴为刑;阳以德为本,行教化仁义之政;阴以刑为主,行法治刑杀之政。德刑须因时而施,以协调自然。所以,春夏之时,万物生长,君王应行德政庆赏,以应上天好生之德;秋冬万物凋零之时,君王则应行法治刑罚,以顺上天之威。“司法时令”说对后世封建社会的立法、司法产生深远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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