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Constitutional Amendment of the People,于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主要内容是:(1)
国家允许
私营经济在
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
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
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2)将
宪法第10条第4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修改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
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