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dicial Committee of the Privy Council,对
英联邦成员国、保护地或托管地,以及殖民地行使最高
司法权,实施
司法控制的常设性机构。香港回归前,英国
枢密院司法委员会是香港
法院上诉案的最终审级,
受理对香港最高法院上诉
法庭判决不服的上诉
案件。向英国枢密院司法委员会上诉的
民事案件,须先向香港最高法院上诉法庭提出申请,但须涉及一定的金额,或者涉及重要
法律问题或公众利益的案件才能获批准。而
刑事案件要上诉到英国枢密院司法委员会,须是涉及重大的法律问题,并造成严重的不公正,但须直接提出申请,获准即可。由于向英国枢密院司法委员会上诉的费用很高,手续又繁杂,而且获准的难度极大,因此每年很少有案件上诉到英国枢密院司法委员会。香港
特别行政区成立后,
终审法院取代了英国枢密院司法委员会的司法
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