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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合同的缔结与履行

摘要

Conclusion and Implementation of Administrative Contract,指根据行政机关的特点依法对行政合同予以缔结与履行。行政合同的缔结同一般民事合同缔结的规则没有什么区别,须经要约承诺过程。但行政合同大多由行政机关提出要约。 行政机关缔结行政合同须遵循三个规则:(1)出于行政需要。行政机关缔结行政合同不能随心所欲,必须出于行政需要。(2)不超越行政权限。作为一个具体的行政机关,只能在自己管辖的事务权限范围内有缔结合同的权力。(3)内容与范围为国家法律和政策所允许。也就是说,凡是国家法律和政策所明确禁止的内容和范围,行政机关均不得与任何个人或组织缔结行政合同。缔结行政合同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招标。采取招标方式时,行政机关只能和要价最低的投标方,或出价最高的投标方(如出卖国有财产)缔结合同,不能在中标人以外自由选择合同的当事人。为使行政机关有一定的选择余地,当行政机关对中标的投标方不满意时,可以不批准这次招标而举行第二次招标。但缔约的对方当事人仍然以第二次中标人为限。(2)邀请发价。行政机关为实现一定的目的,在签订合同前,发出要约,提出一定的条件,邀请个人或组织发价,然后由行政机关综合经济的、技术的和政治的因素,选择自认为最恰当的个人或组织签订合同。这种方式一般也采取公开的或限制的招标方式。不同的是邀请发价没有中标人,行政机关也不一定和要价最低(或最高)的一方缔结合同。在投标的基础上,行政机关可在参加投标的个人或组织中保留自由选择合同当事人的权利。(3)直接磋商。行政机关除了运用招标、邀请发价方式外,还可以通过直接磋商的方式,自由地同任何个人或组织签订合同。在这种缔约方式中,行政机关选择合同当事人的自由权最大,这是在实际生活中较为常见的一种方式。 行政合同一般都采用书面形式。采用口头形式,一般要具备以下条件:行政机关是属于较低层次的;金额数目较小;合同的内容较为次要,或者有紧急情况来不及订书面合同。 行政合同一经缔结,对双方当事人均有拘束力,双方当事人必须严格履行。在合同履行中,在大多数场合,行政机关对另一方当事人履行合同的行为享有监督权,可依法追究后者的行政责任,这与民事合同相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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