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rganization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Administrative Penalties,指有权对
违法行为人实施
行政处罚的
行政机关。
行政处罚必须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
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
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
公安机关行使。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依照
法律、法规或者
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范围内委托符合本法规定
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
行为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
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2)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3)对
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和技术
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和技术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