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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摘要

General Procedure of Administrative Punishment,是指行政主体实施和适用行政处罚所应遵循的一般步骤、方式、形式、顺序和时限,是行政处罚在时间和空间上的表现形式。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依法办事,遵循法定程序是保证行政处罚合法、合理、公正,防止处罚权滥用,保证相对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重要条件之一。中国的《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的程序作了统一的规定。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如下:(1)除《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2)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①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②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③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④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行政机关依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如下事项:①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③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④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⑤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5)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在7日内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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