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法帮网法律百科> >行政处罚简易程序

  行政处罚简易程序

摘要

Summary Procedure for Administrative Penalties,指在具备某些条件的情况下,由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且当场执行的步骤、方式、时限、形式等过程,又称“当场处罚程序”。中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如下:(1)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2)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3)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持有异议或拒绝缴纳罚款的,执法人员应将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告诉其有管辖权行政主体,由该行政主体按一般程序处理,由此即结束当场处罚程序而转入正常的一般程序。

附件列表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词条

上一篇行政处罚种类下一篇行政处罚管辖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法律问题,建议您咨询法帮网律师。
咨询法帮网律师
0


发表评论(0)

收藏到:

更多

词条信息

rexinren
rexinren
超级管理员
词条创建者 发短消息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