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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责任豁免

摘要

Exemption of Administrative Liability,行政责任的一种法定强制性的免除豁免是免除的一种特定形式。与免除比较,它有两个特点:(1)豁免条件是法定的,没有法律依据,一概不得豁免;而免除可由追究机关在不与法律相抵触的条件下自行确定。(2)豁免是强制的,追究机关没有自由裁量的余地;而免除具有裁量余地,追究机关可决定免除,也可决定不免除。在中国,最常见而且与行政法有关的豁免事例,是外国政府驻中国的有关外交官员在责任上的豁免。 国外部分国家豁免制度发达,常见的与行政法相关的豁免有外交豁免、军事豁免和自由裁量行为的豁免,其豁免内容主要限于赔偿。(1)外交豁免。西方国家对于行政机关执行外交事务而造成他人损害,是免除责任的。德国1910年的《国家责任法》规定,外交官执行职务所引起损害,应排除国家责任。美国1946年《联邦侵权行为求偿法》规定了多项国家责任的例外,其中包括外交上责任的例外。西方国家主张外交豁免的理由是:外交事务关系到国家利益,为此不能过分强调国家责任。当然,外交豁免是有条件的,并非所有外交事务都可享受外交豁免。(2)军事豁免。在不少国家里,军事行为造成公民损害,原则上国家免除责任。(3)自由裁量行为的豁免。英美国家主张国家自由裁量行为可以豁免责任。当然,英美国家并不认为所有自由裁量绝对免责。它们把自由裁量行为分为两部分,即决策裁量与执行裁量,后者所引起的责任不能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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