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pecialised Tribunal of HKSAR,是专门
审理某一类
案件的
法庭。在香港原有的
司法机关中,有以下几种专门审理某一类案件的法庭:(1)土地审裁处,依《土地审裁处条例》于1974年设立。通常设在各地方
法院内,其
管辖案件有三类:一是审理征购土地而引起的纠纷;二是审理不服差饷物业估价署署长的
决定而提起的上诉;三是审理根据《业主与租客(综合)条例》提起的案件,
当事人不服土地审裁处的判决,可以向最高法院上诉庭提起上诉。(2)小额钱债审裁处,依《小额钱债审裁处条例》于1975年设立。审理款额不超过15,000港元的案件。对其判决不服时可以上诉到最高法院原讼庭。(3)劳资审裁处,依《劳资审裁处条例》于1973年设立,审理有关劳资纠纷的赔偿案件。(4)淫亵物品审裁处(原名色情物品审裁处)设立于1987年。其管辖事项有二:一是
裁定法院或裁判司所
交付的物品是否属于“色情”或“不雅”。二是对物品的
作者、印刷人、制造商、出版人、进口商、批发商或版权所有人送交该处请求评定类别的物品进行评定归类。(5)死因裁判法庭,依《死因裁判官条例》设立。负责调查和判定在香港发现的非
自然死亡的原因。死因裁判法庭是一种辅助性的
司法机构,其调查结果只供
律政司或警方
作为起诉或进行侦察的根据。(6)儿童法院,附设于裁判法院内,专门审理儿童(满7岁到14岁)和少年(14到16岁)的
犯罪行为。香港
特别行政区成立后,根据《
基本法》的有关规定,上述各种原有的专门法庭完全
保留了下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