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High Court of HKSAR,相当于香港原有的最高
法院。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旧名按察司署,由原讼
法庭(即高等法院)和上诉法庭(即
上诉法院)组成。其
法官均称大法官。首席大法官即最高法院院长,为香港
司法机构的首长。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有25名大法官(1996年)。高等法院对民事和
刑事案件有无限的
管辖权。在民事方面,除
审理金额在12万港元以上的索偿
案件外,还审理有关
破产、
公司清盘、领养(
收养)、
遗嘱认证及精神病的案件,此外还
受理对劳资审裁处与小额钱债审裁处所判案件上诉的案件。在刑事方面,受理一切
公诉案件及对裁判司署的判决上诉的案件。刑事案件均有
陪审团参加
审讯。上诉法院(上诉法庭)有9位大法官(1996年),审理对高等法院和地方法院判决上诉的民事和刑事案件和对土地审裁处的裁决上诉的案件。最高法院上诉庭是香港本地区的
最高审判机关。对于上诉庭的判决如要上诉,须向英国的
枢密院司法委员会提出。香港
特别行政区设有
终审法院,
作为本
行政区的最高一级的法院,所以将原有的最高法院改为高等法院,不过,仍在高等法院分设上诉法庭和原讼法庭。其中上诉法庭相当于原来的上诉法院,原讼法庭相当于原来的高等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