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usality in Criminal Law,又称“
犯罪因果关系”。
犯罪构成客观要件中的
危害行为与
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刑法因果关系具有以下特性:(1)客观性。因果关系
作为客观现象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是客观存在、不以人们主观是否认识为前提的。(2)相对性。在辩证唯物主义因果论看来,引起一定现象发生的现象是原因;被一定现象引起的现象是结果。但原因与结果的客观存在是相对的,不具有绝对性,二者对立统一存在于因果关系之中。对于刑法因果关系来说,相对性表现为刑法因果关系中的原因与结果是特定的。(3)时间序列性。因果关系的时间序列性是指从发生时间上看,原因必定在先,结果只能在后,二者的时间顺序不能颠倒。因此,在
刑事案件中,只能从危害结果发生以前的危害
行为中去找原因。(4)
条件性和具体性。任何刑法因果关系都是具体的、有条件的,一种行为能引起什么样的结果,没有一个固定不变的模式。因此,查明因果关系时,一定要从危害行为实施时的时间、地点、条件等具体情况出发来考虑。(5)复杂性。辩证唯物主义认为,客观事物之间联系的多样性
决定了因果联系的复杂性。刑法因果关系也同样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