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转让的程序;
(一)以
行政划拨方式取得
土地使用权的
房地产的转让程序
1、办理
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缴纳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1)提出转让土地
使用权的申请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
使用权的,转让土地使用权或房地产时,必须持国有土地使用证以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
附着物产权证明等合法证件,向土地所在地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至于应当由谁办理出让手续,有不同的
法律规定。教材认为应当由转让人办理出让手续,再由转让人和
受让人签订转让
合同,办理房地产转让手续。)
(2)、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在接到转让申请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查、审批,并将结果予以回复。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
符合下列
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其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为
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具有合法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证明;
(3)签订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转让申请被批准后,土地管理部门代土地所有者(即出让人)与申请人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
土地使用者应当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六十日内,向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
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登记手续。
(4)签订转让合同
土地使用权手续办理完毕后,土地使用权享有者或者房地产所有者可以与受让人签订
房地产转让合同。
(5)办理转让登记手续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
双方
当事人应当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登记手续后十五日内,到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登记手续,办理登记手续,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材料:
(一)国有土地使用证;
(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三)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
抵押合同;
(四)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材料。
需要办理
房产转让登记手续的,还应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权属
变更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