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出让人的主要权利
(1)
解除合同
(2)要求
违约赔偿权
(3)请求
行政处分权
《城镇国有
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土地
使用者应当按照
土地使用权出让
合同的规定和
城市规划的要求,开发、利用、经营土地。未按合同规定的
期限和
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可以给予
警告、
罚款直至无偿收回土地
使用权的处罚。
(4)收取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权利
(5)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权利即在合同期限届满时收回或在特殊情况下,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
(二)出让人的主要义务
(1)依照合同提供出让土地
(2)向土地使用者提供有关资料和文件;主要包括土地位置、周围环境、
建筑容积率、密度等规划要求;环保、园林绿化、卫生防疫、交通和消防、以及土层的深度、地表下的管线设施、土地的物理结构等材料。
(3)
保证土地使用人取得的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