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terpretation of Treaty,对条约的整体或个别条款的真实内容和正确意义的说明。目的在于确定当事国缔约的真正意图。条约当事国在解释条约上有分歧时,通常通过
外交途径
协商解决,不能达成协议时,经当事国同意可采取
国际仲裁或
司法解决的办法。条约全体当事国对条约作出的解释,应当事国请求或由条约规定
作为条约解释机关的国际机关或
国际组织对条约所作的解释,被称为官方解释或权威解释,都对当事国有拘束力。1969年《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规定条约解释的通则是,条约应依其用语按上下文并参照条约之目的及宗旨所具有之通常意义,
善意解释之。公约规定,条约上下文除连同序言及附件在内的约文外,还应包括全体当事国因缔结条约所订的有关
协定,以及一个以上当事国因缔结条约而订并为其他当事国接受为条约有关文件的任何文书。应与上下文一并考虑的还有:当事国后来所订关于条约解释或其规定的适用的协定,后来在条约适用方面确定各当事国对条约解释的协定的惯例,以及适用于当事国间关系的任何有关
国际法规则。公约还规定,为了证实适用上述方法所得的约文意义,或遇依上述方式作解释而意义仍然不明或难以理解或者结果明显荒谬或不合理,则可
使用解释的补充资料,包括条约的准备工作及缔约时的情况。在条约约文是以两种以上文字
认证作准时,公约规定,除条约规定或当事国协议遇意义分歧时应以某种约文为准外,每种文字的约文同一作准;以作准文字以外的其他文字
作成的条约约文,仅在经条约规定或当事国协议时才得
视为作准文本;条约用语
推定在各作准文本内意义相同;两种以上文字同一作准又未规定以某种文字为解释根据的条约,如发现约文意义有差别且按上述方法不能消除时,应采用在顾及条约的目的及宗旨下最能调和各约文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