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eign Movables,含有
涉外因素或国际因素的
动产。对
动产物权,传统的确定
准据法方法根据动产随人观念,主张适用
当事人住所地法。后来的理论针对动产随人在现代商业活动中的不现实性,提出动产
物权适用
物之所在地法的主张。现在,动产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已成为被最广泛采用的方法。但是,这一确定动产物权准据法的原则存在两个主要例外:(1)运输途中动产的物权不宜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因为运输途中的物品经常处于移动
状态,难以确定其所在地,故适用物之所在地法通常不可能,且运输中的物品与所在地之间的联系往往具有偶然性,适用物之所在地法亦不尽合理。对运输中动产的物权,一些
国家法律规定适用动产起运地法,但更多
国家法律规定适用动产到达地法。如果运输中动产在途中于某地停留较长时间,也可适用物之所在地法。(2)运输工具物权不宜适用物之所在地法。运输工具如
船舶和飞行器经常处于移动状态,其所在地往往难以确定,且当船舶和飞行器处于
公海和公海上空时,也无物之所在地法可以适用。对船舶和飞行器物权,各国普遍主张适用旗国法或登记地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