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trine of Relative Immunity,又称“限制
豁免论”。
国家豁免原则适用范围的理论之一。是指
国家的
主权行为享有豁免,其非主权行为不享有豁免的国家豁免学说。其基点是把
国家行为划分为主权行为和非主权行为,以此对豁免的适用加以限制。划分国家行为的主要
标准是依据行为的性质,有的则依据行为的目的或将行为的目的和性质相结合;并以
法院地法来
决定和识别主权行为和非主权行为。但由于实际区分困难,一些学者主张放弃区分的标准而具体规定豁免原则的例外。英美法一些国家制定国家豁免法时,也采取这种“否定式列举”的方法,即首先肯定国家豁免是一般原则,然后列举各种不予豁免的情形
作为例外。享有豁免的主体,各国
立法规定不尽相同。英国、新加坡等国规定,“外国国家”包括外国行使公职的君主或其他元首,外国政府,外国政府各部,但不包括区别于外国
行政机构、且具有
诉讼能力的任何实体。美国则规定,“外国”包括外国的政治分支机构或者外国的
代理机构或媒介。相对豁免论产生于19世纪末,首先在意大利和比利时的
司法判例中采用。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欧洲许多国家相继在司法实践上采取限制豁免立场。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曾长期坚持
绝对豁免论的英美国家逐步转向有限豁免论。20世纪70年代以来,英美和欧洲一些国家陆续制定了关于国家豁免的
国内法规或国际公约,趋向采用有限豁免理论;信奉或支持这一理论的学者也在逐渐增多。但迄今为止,相对豁免论仍承认国家豁免是
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不豁免则是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