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法帮网法律百科>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摘要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1966年12月16日第21届联合国大会通过,并开放供各国签署。目的是编纂和充实《世界人权宣言》宣布的有关权利并使之具有法律拘束力。全文有序言和五个部分共31条,依据《世界人权宣言》对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内容和实施作了更广泛和具体的规定,主要内容为:(1)所有民族都有自决权,据此权利自由决定其政治地位并自由谋求其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有权自由处置其天然财富和资源;在任何情形下民族之生计不容剥夺。(2)缔约各国承认和保障人人有权享有公约承认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包括工作权利;享受公平和良好工作条件的权利;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利;家庭、母亲和儿童得到保护的权利;为本人及家庭获得包括足够的衣食住房在内的相当的生活水平的权利;享有能达到的最高的体质和心理健康标准的权利;受教育的权利;参加文化生活和享受科学进步的利益的权利;个人的科学、文学、艺术作品的利益享受保护的权利。(3)缔约国应提出关于在遵行本公约承认的权利方面所采取的措施和实施情况的报告,送交联合国秘书长,由秘书长转交经济及社会理事会进行审议;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得随时向联合国大会提出一般性建议和缔约国实施公约的情况。公约强调:各缔约国承允保证公约宣布的权利应无歧视地普遍地行使;发展中国家在适当顾及人权及民族经济的情形下,可决定保证非本国人民享受公约中承认的经济权利的程度。公约于1976年1月3日生效。截止1991年12月31日,104个国家批准或加入该公约。2001年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批准中国政府于1997年10月27日签署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约》。

附件列表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词条

上一篇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下一篇经济主权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法律问题,建议您咨询法帮网律师。
咨询法帮网律师
0


发表评论(0)

收藏到:

更多

词条信息

法帮网
法帮网
超级管理员
词条创建者 发短消息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