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chipelagic Principle,
国际法原则之一。1973年斐济、印度尼西亚、毛里求斯和菲律宾四国向
联合国海底委员会提出。1974年8月9日该4国将群岛原则条文化,向第三次联合国
海洋法会议提出《群岛条款草案》,主要包括:
群岛国在划定计算
领海范围的基线时,得
使用连接群岛最外缘的
岛屿和干礁的最外缘各点的
直线基线法;基线所包围的水域,不问其深度或与海岸的距离如何,属于该水域所属的群岛国,并受该国的
主权支配;其他
国家在指定海道有
无害通过群岛水域的
权利。同年英国提出《关于群岛国的权利与
义务的条款草案》,对群岛基线提出3项限制,即基线所围的范围内不得有其他国家的
领土;任何基线的长度不得超过48海里;基线
内水域面积和陆地面积的比例不得超过5∶1。此外,群岛水域内的国际航线类似于
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外国
船舶和飞机应可以
自由航行和通过,而国际航线之外的群岛水域实行无害通过制。据此,1982年《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4部分确立了群岛国制度。